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并将消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对所辖区域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