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件 第二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件 第二十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或者电子投票等形式举行。 电子投票、书面征求意见与集体讨论决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集体讨论决定或者电子投票形式产生的表决结果应当公示七日以上,书面征求意见形式产生的表决结果应当公示三十日以上。 采用电子投票形式的,应当通过物业管理电子投票系统表决。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