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件
第二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件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持有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款规定的情形,业主委员会未及时组织召开会议的,由镇政府、街道办责令限期召开。逾期仍不组织召开的,由镇政府、街道办组织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