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件 第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件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以自行管理的方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管理、养护、维修,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