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件

第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件 第十一条 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镇政府、街道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和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行培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应当组织开展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工作,增强业主实施自我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有关培训和宣传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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