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件 第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件 第十条 镇政府、街道办建立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处理机制,负责召集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等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纠纷,并可以邀请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参加。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