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件 第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件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镇政府、街道办、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需要告知全体业主的事项,应当通过书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的固定位置张贴、通过物业管理电子投票系统以及其他管理规约约定的方式发布。 发布人可以选择一种或者几种便于业主查阅的告知方式。 物业管理区域和共有物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