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主体功能区管理
第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主体功能区管理 第十条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施主体功能区制度。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主体功能区规划,组织编制本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划分禁止开发区、生态发展区、集聚发展区、提升完善区等功能分区,明确各功能分区的边界、定位、开发和管制原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市所辖海域的主体功能定位按照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