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主体功能区管理 第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主体功能区管理 第十一条 禁止开发区包括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重要水源地和重要湿地等区域。 禁止开发区内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规划实施强制性保护,禁止从事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开发活动,引导居民逐步有序转移,提高环境质量。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