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主体功能区管理 第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主体功能区管理 第十二条 生态发展区包括生态农业发展区和特色产业发展区。生态发展区内严格控制工业和城镇开发活动。 生态农业发展区应当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重点发展生态农业。 特色产业发展区应当因地制宜,重点发展与现代农渔业相关的观光休闲等旅游业及符合资源条件的特色产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