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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