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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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本市循环经济、市容环卫、物业管理、旅游旅馆、餐饮烹饪、家政服务、商业零售、物流寄递等行业协会...
第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升公...
第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分类投放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激励机制,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家庭或者个人给予表...
第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分类投放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树立环境保护的意识,自觉遵守生活垃圾减量的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按照“谁产...
第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依照法律、行...
第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分类投放 第十三条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
第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分类投放 第十四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和收集容器设置指引,并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第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统筹协调机制...
第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分类投放 第十五条 本市推行住宅区楼层撤桶,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不得在住宅区居住楼层公共区域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第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分类投放 第十六条 本市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分类专用袋制度,市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生活垃圾分类专用袋设计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市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服务平台,收集和公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信息。 生态环...
第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分类投放 第十七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制度。 各区可以根据所辖区域实际情况,确定生活垃圾具体投放时间...
第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鼓励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技术创新,实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智能化、专业化、信息化。
第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分类投放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并遵守下...
第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用多种方式向公众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增强公众的分类意识。 本...
第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分类投放 第十九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国家机...
第二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规范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配置分类收...
第二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一条 各区可以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志愿者、住宅区居民等担任垃圾分类投放督导员,引导投放人...
第二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市严格执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制度,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生活中减少生活垃圾的...
第二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组织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
第二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套建设的生...
第二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运输、处理,不得混合收集、运输、处理...
第二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 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及处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或者条件。 市人民政府应...
第二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已投放至收集容器或者指定投放点的可回收物,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规范收...
第二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八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执行行业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并遵守下...
第二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处理可回收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废弃的纸类、塑料、金属、玻璃交予再生资...
第三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三十条 有害垃圾应当集中存放至各区指定的有害垃圾暂存点或者收集站,交由取得相应资质的专...
第三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厨余垃圾应当按照规定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餐厨垃圾收集、...
第三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采取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三十三条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行业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并遵守下列规定: (...
第三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要求生活垃圾...
第三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
第三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住宅区居住楼层公共区域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
第三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单位未按照要求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
第三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
第三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场所经营者以及各类展会活动参与方...
第四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未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或...
第四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危险废物、医疗废物...
第四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质...
第四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
第四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害垃圾处理涉及违反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处理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
第四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将不能就地处理的餐厨垃圾全量交由餐厨垃圾特许经营企业收...
第四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
第四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
第四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受到处罚的,执法机关应当将相关信息共享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四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大件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
第五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 22 - - 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