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 已有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不符合标准和规范的,应当予以改造。城市住宅区、农村居民点的收集站、转运站等设施的改造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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