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 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及处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或者条件。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等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