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已投放至收集容器或者指定投放点的可回收物,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规范收集后及时通知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上门收集。 有害垃圾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收集,收集后转运至符合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标准要求的暂存点或者收集站。 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日定时收集、运输。家庭厨余垃圾在指定投放时间段结束后,应当密闭存放,并确保日产日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