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处理可回收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废弃的纸类、塑料、金属、玻璃交予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进行资源化利用; (二)废旧织物交予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实施回收利用的织物生产者、销售者进行再使用或者资源化利用; (三)小型废弃家电应当交予具备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四)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并发布可回收物回收指导目录,制定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扶持政策,鼓励低价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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