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八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执行行业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作业时间等要求,合理配备相应的运输车辆、安全设备和作业人员; (二)保持运输车辆密闭、整洁,并喷涂分类标识; (三)运输车辆应当安装定位和监控系统,并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服务平台联网; (四)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路线收集、运输生活垃圾,避免或者减少噪声扰民和交通拥堵,防止遗撒生活垃圾、滴漏污水; (五)不得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六)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并定期向镇、街报告; (七)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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