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三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三十条 有害垃圾应当集中存放至各区指定的有害垃圾暂存点或者收集站,交由取得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从生活垃圾中分类并集中收集的有害垃圾,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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