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组织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转运站、终端处理设施,设立可回收物分拣场所和有害垃圾暂存点。厨余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遵循集中处理的原则。 万山区应当结合陆岛分离、岛岛分离的实际,单岛建设垃圾分拣场所,应用新型技术设备,实现岛内生活垃圾减量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