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市严格执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制度,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生活中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促进资源节约。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发挥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示范作用,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具。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可以循环利用或者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 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场所经营者以及各类展会活动参与方和餐饮打包外卖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消费者提供国家依法禁止、限制使用的不可降解塑料袋。旅馆业经营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堂食服务中不得向消费者提供国家依法禁止、限制使用的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在外卖服务中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叉子、汤匙等餐具。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