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规范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配置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分类投放点和收集容器完好、整洁; (二)配合市、区主管部门,镇、街、村、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和引导; (三)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投放行为予以劝阻,投放人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镇、街; (四)及时将生活垃圾分类移交给相应的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或者驳运至政府指定的分类收集点; (五)建立生活垃圾日常分类管理制度,记录产生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和去向,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因确定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发生争议的,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可以提请所在地镇、街协调解决。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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