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一条 各区可以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志愿者、住宅区居民等担任垃圾分类投放督导员,引导投放人按照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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