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分类投放

第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分类投放 第十九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机构负责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机构为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自行负责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的,自行管理的单位为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二)住宅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机构负责环境卫生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机构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环境卫生的,业主委员会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三)集贸市场、商场、宾馆酒店、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四)道路、广场、公园、沙滩、公共绿地、河流与湖泊水面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卫生管理单位为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五)车站、机场、码头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卫生管理单位为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六)建设工程的施工场地,建设单位为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街确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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