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用多种方式向公众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增强公众的分类意识。 本市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持续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 教育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学校教育教学内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科普教育活动。 公园、车站、机场、码头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市、区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 鼓励环保组织、志愿者组织等社会公益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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