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绿化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的,由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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