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质或者条件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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