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害垃圾处理涉及违反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处理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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