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未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或者未与主体工程同步交付使用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