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场所经营者以及各类展会活动参与方和餐饮打包外卖服务提供者向消费者提供国家依法禁止、限制使用的不可降解塑料袋,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堂食服务中向消费者提供国家依法禁止、限制使用的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旅馆业经营者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的,由旅游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外卖服务中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叉子、汤匙等餐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涉及提供国家依法禁止、限制使用的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