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未按照要求建设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或者违反规定批准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的; (三)接到相关报告、投诉、举报,未依法调查处理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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