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三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三十三条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行业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作业时间等要求,配备相应的处理设施、安全设备和作业人员,按照要求进行处理; (二)安装生活垃圾处理计量系统,建立管理台账,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服务平台联网,按照要求向市、区主管部门报送台账信息; (三)不得违反规定或者约定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程序向相关部门提交书面报告,依法经核准后方可停业、歇业; (四)对废水、废气、废渣、噪声以及周边土壤污染等进行处理,防止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五)按照要求建设在线监测系统,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将污染排放情况实时公开,并将信息传输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服务平台; (六)遵守安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应急预案,并向市、区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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