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或者收集、运输单位重新分类;拒不进行重新分类的,向区主管部门报告。对公共机构以及企业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分类收集、运输要求的,可以要求其重新分类收集、运输;拒不改正的,应当向区主管部门报告。 区主管部门接到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生活垃圾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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