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受到处罚的,执法机关应当将相关信息共享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