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分类投放 第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分类投放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树立环境保护的意识,自觉遵守生活垃圾减量的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的义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