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分类投放

第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分类投放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树立环境保护的意识,自觉遵守生活垃圾减量的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的义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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