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分类投放 第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分类投放 第十四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和收集容器设置指引,并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分类图文标识应当统一规范、清晰醒目、易于辨识。 城市住宅区、农村居民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首次配置,由市、区主管部门统筹指导,更新维护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负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