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社会建设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整合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创新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社会治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增强社区服务功能,建立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社会组织体制,完善社会治理体制机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