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社区建设 第五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社区建设 第五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大对社区服务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化建设和设施设备维护管理等的资金投入。 加强农村社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完善农村基层组织工作经费保障制度,推进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范化建设,引导城市社区服务资源向农村社区延伸。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