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社区建设 第五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社区建设 第五十一条 保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规范社区承担的行政管理事务,实行社区行政管理事务准入制度。减少对社区的考核评比,减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工作负担。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