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禁毒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禁毒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镇、街等有关部门和组织加强合作,开展信息对接、所内帮教、戒毒效果回访评估等工作,共同落实出所必接制度。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按照规定对戒毒人员的戒毒康复、现实表现、适应社会能力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提出是否提前解除或者需要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在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3个工作日前,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出具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送达戒毒人员本人,并通知其家属、所在单位、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按期接回。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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