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保护 第二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保护 第二十四条 鼓励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签订合同,对其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就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作出约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