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保护 第二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保护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创新产品在本市推广、示范和应用。 本市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组织应当为本市创新产品提供推广、示范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