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市、区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实施科技创新发展规划、执行科技创新法律、法规的情况。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加强对本级政府执行科技创新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