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保护

第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保护 第十七条 本市财政资金设立或者参与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可以自主决定科技成果的实施、转让、对外投资和实施许可等科技成果转化事项。 本市财政资金设立或者参与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全部留归单位自主分配,纳入单位预算;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做出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八十。 成果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成果所有权不变更的前提下,成果完成人或者研发团队可以自主实施成果转化。 单位与个人就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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