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保护 第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保护 第十八条 鼓励和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领域转移。科技成果在本市转化的,市、区政府可以给予财政补贴,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