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保护

第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保护 第十九条 本市财政资金设立或者参与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应当确定专门机构负责处理技术转移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识别、收集和评估本单位的技术成果,并加以管理和保护; (二)技术推广和技术授权; (三)探索创新技术转移和利益分配模式; (四)技术转移政策和机制研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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