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保护
第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保护 第十四条 市政府应当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按照科技创新平台为企业实际提供的科技服务质量和数量给予补助。 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投资兴办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创业载体,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鼓励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高等学校设立大学科技园区,支持大学科技园区成为创新创业基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