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工作监督

第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工作监督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或者逾期未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查询,要求行政执法机关提供有关案件材料,或者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配合。 经审查,发现案件确属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而不移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检察意见。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检察意见之日起三日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将执行情况书面告知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涉嫌犯罪的,应当书面向人民检察院说明理由,人民检察院可以将相关情况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查询案件,必要时直接立案侦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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