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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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案件移送 第十条 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将涉案物品...
第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案件移送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应当妥善保存已经获得的相关证据。对鲜活物品或者其他...
第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
第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案件移送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立案后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鉴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予以...
第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监察机关、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案件移送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立案或者立案后又撤销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
第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案件移送 第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监察机关、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
第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案件移送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后又撤销案件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立案...
第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案件移送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发现本机关查处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向公...
第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案件移送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
第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案件移送 第六条 政府法制部门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开展执法监督时发现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违法行为涉嫌犯...
第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案件移送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于本机关发现的违法行为,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情...
第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案件移送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提交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并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
第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工作监督 第十七条 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建议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
第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案件移送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发现违法行为明显涉嫌犯罪的,或者犯罪嫌疑人有可能逃匿...
第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工作监督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进行监督。
第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案件移送 第九条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案件移送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审查,依法作...
第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工作监督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或者逾期未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
第二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工作监督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
第二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工作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建议立案监督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启动立案监...
第二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工作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行政执法机关落实本条例的情况进行检查,并纳入依法行政考核。
第二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信息平台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涉嫌犯罪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而不移送,或者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而不受理...
第二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信息平台管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察机关、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加...
第二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信息平台管理 第二十五条 信息共享平台用于各联网单位内部的信息交换和工作联系。联网单位应当规范运用信...
第二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信息平台管理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平台...
第二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信息平台管理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七...
第二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信息平台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以下决定或者说明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平台: (一)...
第二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信息平台管理 第二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作出以下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平台: (一)发现行...
第三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信息平台管理 第三十条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提起公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作出裁定或者判决之日起七日...
第三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信息平台管理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可以对本机关移送、受理的涉嫌犯罪案件办理情...
第三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信息共享平台的日常管理及平台软件的升级维护,市信息化行政管理部...
第三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移送,由主管机...
第三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违反本条例,不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者逾期不作出立案或...
第三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
第三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有受贿、渎职等违法行为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第三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线索,依法应当向国家安全等机关...
第三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