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信息平台管理

第二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信息平台管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察机关、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加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案件的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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