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信息平台管理

第二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信息平台管理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平台: (一)作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决定的; (二)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的; (三)对公安机关立案后又撤销案件的决定有异议,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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